《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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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的探讨

引用
@@ 2002年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转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主要内容如下:

刑事责任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四川省、转发、复函、法制

D92;DF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3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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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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