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 一、有关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此,在理论和实践上如何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分歧.有人认为,这仅仅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上的规定①,是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履行的程序义务,因此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二种限制;有人认为,该条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可以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违约金②;还有人认为,该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劳动者行使起来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③.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约责任、权利的行使、劳动合同终止、人民共和国、理解和适用、书面形式、赔偿责任、经济损失、程序义务、违约金、劳动法、合同期、通知、实践、理论、分歧、辞职
F29;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36-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