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实境遇及立法完善
@@ 为了确保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保证国家的政令畅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重塑施政为民,廉政爱民,勤政待民的公仆形象,从源头上铲除腐败土壤,加大反腐力度,我国1997年新刑法将原1979年旧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贪污罪和渎职罪中的贿赂罪,合二为一,统一为贪污贿赂罪,并以专章予以规定.同时,为防止遗漏,出现法律漏洞,使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又在立法上采取"补缺"的方式,首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说该罪名的出台,打击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遏制了职务犯罪居高不下的势头,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使人民群众看到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从1997年10月1日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已走过了近5年的时光,但是随着惩腐力度的加大,打击层面的加深,以及中国加入WTO的现实迈进,该罪已成为公职犯罪人员逃避贪污、受贿罪惩处的"避风港","缓冲地",也成为某些"办关系案"、"人情案"等司法腐败案件的"集结地".因此,有必要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检讨"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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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6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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