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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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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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有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下,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一般保证下,只有主债务人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时,保证人才按保证合同规定代为履行义务或代为赔偿债权人的损失.保证人为债务人清偿债务提供保证,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抗辩权,那么必然影响到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承担,使本应减轻或免除的保证责任得不到减轻或免除,结果是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为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保证人以债务人的抗辩权.我国<担保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该条第2款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保证人这种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联系而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我们称之为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保证人、债务人的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保证责任、债权人、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一般抗辩权、人行、清偿责任、强制执行、内部联系、免除、履行义务、合法权益、法定事由、怠于行使、保证合同、请求权

D91;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7-4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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