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法律责任基础探折--兼评我国《信托法》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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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法律责任基础探折--兼评我国《信托法》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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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与公司法律关系辨析 通说认为,英美法基本上将董事与公司间的关系视为信托关系,认为董事对公司具有代理人和受托人的双重身份,董事责任则是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派生出来的.而大陆法系则将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归结为委托关系.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应定位于委任关系.①也有学者认为依据我国公司法,董事既是公司的代理人,也是公司的受信托人②.但无论是委任关系,还是代理关系、信托关系,都是学理上的分析.我国有学者提出,董事和公司的关系这样重大的问题,不能靠学理解释,只能靠法律规定.③由于对委任制度,<民法通则>、<公司法>均未作规定,而我国<信托法>已经出台,法律上的障碍已经消除,运用信托理论的信义关系来解释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从受信托人的地位理解董事的权利、义务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路径.

独立董事、法律关系、责任基础、信托关系、公司法律、委任关系、学者、信托人、代理人、学理解释、信义关系、信托理论、委托关系、双重身份、人的地位、民法通则、关系辨析、法律规定、董事责任、代理关系

D99;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8-2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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