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第224条第(4)项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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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224条第(4)项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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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履行合同、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人财物、签订合同、作废的票据、新刑法第、数额较大、履行能力、方法、担保、预付款、同过程、证明、诱骗、伪造、人名、货物、货款、给付

F27;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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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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