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立法缺陷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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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立法缺陷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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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领域实行的监督职能,属于国家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从立法角度对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授权.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纠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错案的有力武器.然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可操作性条款很不完备,只是空泛的、原则性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在多大范围内实行监督,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具体操作程序及享有哪些具体职权等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立法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立法缺陷,亟待健全和完善.

民事行政、行政检察监督、立法缺陷、行政诉讼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活动、健全和完善、有力武器、司法实践、审判活动、可操作性、监督职能、监督立法、法律授权、法律法规

D92;D91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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