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兼论《解释》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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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兼论《解释》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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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婚姻一直就是我国司法界长期面临的难题之一.一方面,从第一部婚姻法开始就对这个问题缺乏明确的答复;另一方面,实践中每年都会有为数不少的无法定婚姻关系的夫妇到法院要求"离婚".在新颁布的<婚姻法>中,除了第8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之外,并无其他关于事实婚姻的片言只语.然而,对于这样一个在实践中极其重要的问题,立法可以规避,司法解释或条例却很难继续漠视.在2001年12月24日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第4-6条就规定了关于处理事实婚姻的一些原则与方法.其中第4条规定了法律对事实婚姻的基本态度,第5-6条规定了在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处理离婚以及遗产的具体解决办法.本文试就这些问题着手,对此做出一系列的简要分析.

婚姻法、事实婚姻、基本态度、司法解释、补办结婚登记、实践、离婚、婚姻关系、处理、司法界、遗产、条例、立法、高院、夫妇、方法、法院、法律、答复、颁布

D91;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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