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环境权受到侵害的另一种法律救济--环境中介组织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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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权受到侵害的另一种法律救济--环境中介组织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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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公民环境权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对人的尊严及自由的日益重视而产生的.自1972年以来,中国有关环境权的立法已获得相当大的发展.①环境权日益为法律所接受与肯定.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而在一些地方性法律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6条中则更加明确地规定:”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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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0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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