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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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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违约责任、受要约人、履行期限、合同法、合同标、质量、方法、地点、报酬

D92;DF4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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