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代表行为的法律效力初探--兼评《合同法》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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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表行为的法律效力初探--兼评《合同法》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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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江苏某土特产公司(以下简称土特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了解到市场上海鲜供不应求,并获悉广东某海产品公司(以下简称海产公司)从马来西亚进口一批海鲜,一个月后到货.由于进货的人很多,故张某未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就以公司名义与海产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土特产公司出资100万元购买海产公司的海鲜产品,一个月后交货,货到付款.合同签订时,海产公司得知张某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而与之订立合同,但双方对市场前景都很看好,故海产公司未有异议.合同订立后,土特产公司董事会对该合同也未有异议.一个月后,海鲜价格有所回落,海产公司仍足量按时交货,并要求土特产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但此时土特产公司却认为张某与海产公司订立的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交易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故而合同无效,海产公司认为合同有效,并诉至法院,要求土特产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代表行为、法律效力、公司董事会、土特产、合同约定、海鲜产品、法定代表人、市场前景、合同签订、买卖合同、马来西亚、款项、交货、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订立、公司章程、海产品、进口、进货

DF5;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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