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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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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3月15日,朱?F基总理签发第283号国务院令发布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决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国务院不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决定派出监事会.至此,在实施了两年国务院稽查特派员的基础上,<暂行条例>作为第一个专门规定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工作方式、组织构成及进驻企业的相关义务做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从法律上弥补了国有企业经营监督机制的漏洞,对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拟就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几个问题略抒管见.

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国务院、暂行条例、规范性法律文件、经营监督机制、市人民政府、稽查特派员、组织构成、国有资产、国有重点、工作方式、自治区、型企业、总理、职责、义务、系统、授权、漏洞

D92;F27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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