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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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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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001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第46条作了一定解释.但要真正把握其立法精神,还需要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以及在实践中将要遇到的问题作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

离婚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理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婚姻法、人民共和国、无过错方、若干问题、立法精神、家庭成员、家庭暴力、重婚、实践、虐待、颁布

D92;DF5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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