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必为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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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必为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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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如Martin Heidegger所言,吾人对一切的事物的认知是以语言认识为基础而建构.而如何对语言予以诠释,尤其是就语言所指称对象与其所存处世界的符应的面向出发,则系诠释学研究范围.①法学必然涉及文字内容的理解和解释,因此,法学也是解释学的研究领域.而且,法律解释学一直是古典解释学的重要分支.自19世纪以来,法律解释学因研究时间跨度之大研习人员之广泛也倍受瞩目.原因之一,可能在于哲学解释学的兴起与传播.众所周知,哲学的变革往往会引起法学领域的更新.原因之二,可能在于法学是一门应用之学,它的应用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性应用.

法律解释学、法学、语言认识、应用、哲学解释学、理解和解释、指称对象、研究领域、时间跨度、诠释学、法律文本、解释性、文字、认知、人员、建构、基础、传播、变革

D91;H31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26-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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