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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办理婚姻状况公证的有效要件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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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也就是对当事人结婚、未婚、离婚以及丧偶的情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子以证明的活动.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公证事项.主要用于当事人申请到国外探亲、定居、办理结婚手续等事项.公证机关开展婚姻状况公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当社会发展进入21世纪时,公证员在办理婚姻状况公证,特别是在办理未婚、未再婚公证时,对当事人提供何种证明材料往往"拿不准"、"搞不清",公证员在办理这类公证时,常常要求当事人出具本单位证明、父母单位证明、公安机关证明、街道证明和乡政府证明等诸多证明材料.这样一来,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而且也给我们的公证机关提出了一个问题,你在依据什么要这些材料?原因究竟在哪里?

婚姻状况、公证机关、当事人、证明材料、人民共和国、公证员、公证程序规则、暂行条例、未婚、社会发展、民事公证、民法通则、结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安机关、法律事实、法定程序、单位、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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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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