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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上无权处分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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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合同的效力,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只作出了三种规定,即有效、无效、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与其他很多国家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相比,不仅在种类上而且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的确存在着很多不足和欠缺.而我国新颁布之合同法在合同效力的规定上,则较<民法通则>有很大进步,如缩小了无效合同的适用范围,增设了效力未定之合同的规定等.而其中最显著也是最具争议的,则是我国合同法第一次对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作出了规范,即合同法的第51条.该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该条规定受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笔者也认为该条对无权处分制度之规定,确实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

合同法、无权处分制度、无处分权、民法通则、合同效力、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制度设计、效力未定、无效合同、适用范围、合同有效、权利人、可撤销、追认、种类、学者、可变、国家、规范

D92;D91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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