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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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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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原判决和裁定认定的事实的重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检察监督、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判决、法律效力、裁定、证据不足、监督程序、法律错误、审判、抗诉

D92;DF7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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