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效力范围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论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效力范围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是一个禁止性的规定,董事、经理违反这一规定,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将承担我国<公司法>第214条第2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董事、经理与相对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这一款的效力是仅及于内部管理还是及于第三人,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资产、股东、债务、担保合同、公司法、经理、董事、人民共和国、赔偿责任、内部管理、相对人、禁止性、效力、签订

TP3;TV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2-75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当代法学

1003-4781

22-1051/D

2002,(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