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冒商标罪的立法建议
@@ 一、关于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
1979年刑法对假冒商标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把在同一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作为假冒商标罪处理.在<关于惩治假冒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具体规定了假冒商标罪,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1997年刑法基本沿用了该规定.从立法内容来看,是明白无误地把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非犯罪化,其立法初衷是假冒商标一般是贪利型的犯罪,尽量缩小打击的范围,更多的采用民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予以治理,如果把该行为犯罪化,势必打击的范围非常大.但笔者对此提出异议,该立法内容不符合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立法视角应从如何切实保护商标权人、消费者的利益来规制假冒商标,不能为了片面强调打击面而牺牲商标权人、消费者的利益.建议将该行为纳入本罪的范围,其理由如下:
假冒商标、注册商标、同一种商品、行为、商标权人、立法内容、非犯罪化、消费者、相同的商标、刑法、司法实践、商标犯罪、立法视角、具体规定、补充规定、学术界、行政、牺牲、贪利、民事
DF5;F76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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