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问题三论
@@ 一、相邻权的性质
界定一种权利的性质不仅要有历史的眼光,而且也要以发展以及内容形式相统一的原则来审视.本着如上的观点,笔者认为关于相邻权的定性已经难以反映其适用范围和权源.以传统的观点,"相邻权为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的扩张或限制"①,"法律遂就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之行使为一定程度之介入与干涉,使不动产所有权之形式负有一定消极不作为或积极作为之义务,就此而言,即为所有权内容之限制.就反面而言,不动产反有权之行使,遂要求他所有权内容之限制或扩张"②,"法国法系之判例及学说,以相邻权为法定地役权,然相邻权非如地役权为独立的权利,乃法律为谋共同生知之调和,对于双方所有权之机能加以限制,或禁止一方于其地为一定行为或令邻人容忍他方为一定行为,其性质为所有权之法律上限制".③笔者认为,在相邻权的定性上,有如下两个问题值得考虑:
动产所有权、相邻权、不动产、法律、地役权、行为、适用范围、权利、内容形式、扩张、积极作为、义务、学说、审视、上限、判例、历史、机能、法国、程度
D92;D91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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