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法定能力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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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法定能力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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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多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相继立法并明文规定,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在一定条件下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建立在人类对精神疾病的共同认识,即精神病人的异常行为是疾病的后果.精神疾病可破坏或削弱病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而产生既可损伤自己,也可危害他人或社会的行为.这些行为虽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他与精神正常的人出于故意或过失的犯罪是不相同的.他们的危害行为往往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精神疾病状态引起的.这类病人是精神疾病的受害者,社会不要求病人为自己的疾病后果承担责任,强调应该予以监护,以防止对患者自身和社会的进一步危害.

精神病人、法定能力、精神疾病、异常行为、危害社会、刑事责任、危害行为、控制能力、疾病状态、受害者、损伤、立法、监护、患者、过失、国家、犯罪、辨认

D9 ;R74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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