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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诉讼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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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位人的诉权 诉权包含两方面含义,即程序意义上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前者指程序上的起诉权和应诉权,后者则指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或称胜诉权).因此,对于具体案件中的具体当事人能否切实地拥有并行使诉权,又是有条件的,即只有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才能真正以原告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争议时,便可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起诉,但无权以该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由于诉权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当债权人对第三人(或次债务人)取得法定的代位权时,其原来与债务人之间的相对关系被打破,债权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第三人享有了实体请求权,也由此获得了相应的诉权.因此,债权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诉权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代位诉讼、应诉权、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债权人、义务关系、提起诉讼、次债务人、实体法律关系、实体权利、实体请求权、相对关系、实体意义、具体案件、法定条件、程序意义、被告、原告人、起诉权、代位人

D91;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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