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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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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业秘密具体界定的完善 国际上把商业秘密作为财产性信息,给予等同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我国<刑法>也将商业秘密定性为知识产权.此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将商业秘密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使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管理信息."该定义基本包含了国际通行标准的要素.但仍显抽象,缺乏具体操作性.象"不为公众所知"的衡量标准及商业秘密是否也应具备新颖性等,法律皆不明确,因而对于商业秘密组成部分的内涵需要进一步明确.理论界对此有三要件说(秘密性、价值性、管理性),二要件说(秘密性、价值性)等几种主张,笔者认为,构成商业秘密宜采用四要件说.

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信息、权利人、秘密性、价值性、国际通行标准、经济利益、衡量标准、管理信息、公众、法律保护、保密措施、新颖性、四要件、使用性、三要件、管理性、操作性

F27;D92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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