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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标确权司法审查制度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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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标确权行政审查制度的利与弊(一)合理性之分析商标确权行政审查的主体主要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这种行政审查制度之所以能存在至今是因为1、商标确权要求其行为主体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而商标管理机关正是具有这种优势;从另一方面,也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2、基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特殊地位,作为最终行政审查的主体,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与商标局平行的行政部门,他们对商标专用权确定其归属的行为,是其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的表现,其意志独立于商标注册、审查的各阶段;3、基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特殊功能,它依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复审行为,实质上体现出对商标确权行为主体的监督,从而使应当获得注册的申请人享有商标权或保护已注册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评审委员会、司法、行政审查制度、商标专用权、行为主体、商标注册、专业知识、专门技术、行政职权、行政部门、管理机关、工作负担、申请人、商标权、合理性、当事人、平行、监督、功能、复审

D92;D91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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