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研究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也开始了财政分权的改革历程,并期望以此来促进公共产品供给效率,解决基层政府的财政困难.财政分权的核心支撑因素就是地方应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地方税,且财产税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有很高的吻合度.另外,研究还发现:销售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合理性值得怀疑.在地方主体税种的构建中,综合国外成功经验并本着地方税收原则,建议把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整合为新的财产税,并以此作为我国地方税收入的主要来源.
财政分权、财产税、地方税体系、地方税主体税种
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09023
2011-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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