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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辨网络视频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违法责任——释读花椒直播、微博、快手发布危险性视频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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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虽然尚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但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其新近一审审结的“花椒直播、微博、快手发布危险性视频被诉网络侵权案”判决书(2019年5月、6月)中,确认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并与时俱进地将《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环境延拓至虚拟网络空间,这对规范网络视频平台的运营及其应负法定责任的判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上述案例,阐释网络视频平台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及其违反此项义务的责任认定问题.

网络视频平台、危险性视频、明知或应知、安全保障义务

G206(信息与传播理论)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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