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更优规制研究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体成为“量化的自我”而深陷数字化生存的困境之中.现有的“知情同意”与“目的明确”规制框架已无法适应个人信息从收集、存储到使用存在追责的具体现状.结合欧盟与美国最新提出的有关“场景”与“风险”的规制理念与我国具体的社情,设计一套含有反馈与修正机制的规制系统,即先根据自律规制制定立法以形成基础性的规制框架,继而建立专门的行政监管机构与完善司法救济体系作为规制补充的强有力后盾,从而实现保护个人信息与互联网产业繁荣的双重目标.
个人信息、大数据、规制系统、自律规制
G206(信息与传播理论)
2018-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91-9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