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视阈下微信广告的规制路径
以信息为传播呈现的广告, 其从业环境必然会随信息生产与传播环境的变化而适应性改变.以互联网为技术载体的社交媒体与自媒体的崛起, 从根本上改变了受众身份的单一性.这一改变, 客观上要求《广告法》适应性调整此前以广告运行环节分解责任主体的规制方式.本文以新修订的《广告法》及作为其领域延伸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精神为立足点, 审视当前微信领域的广告规制, 认为现行以行政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广告监管制度, 在微信广告面前, 缺陷比较突出.弥补这些缺陷, 需突破原有的"政府—行业"二元模式, 引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多元主体共治机制.只有政府、行业、社会共同参与, 类似微信广告这类必将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演化监管对象, 才能既被规制也保持活力.
新《广告法》、微信广告、规制
G206(信息与传播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BXW084
2018-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