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对象版权法基本理论探讨:历史、当下与未来
在对待人工智能生成对象的属性问题上, 当下, 倾向于将其视为具有技术性质的创作物, 只要该对象符合一般版权法上创造性作品的条件就应当予以保护, 只是权利享有者为人工智能所有人或考虑第三方管理机构, 并以代理的方式处理人工智能主体与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对于未来, 人工智能本体获得法律认同的主体资格, 并拥有自主权利是可以预见的, 对未来技术规制的立法思路, 应当基于这一认知予以引导.
人工智能生成对象、版权、基本理论
G206(信息与传播理论)
河南师范大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人工智能技术法律人才培养应用路径研究”阶段性成果2017-qkw-16;2017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人工智能技术法律实务应用实证研究”阶段性成果CLS 2017 D156;2018年度河南省知识产权软科学课题””人工智能”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应用路径研究”阶段性成果20180106007
2018-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0-8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