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5322.2013.02.024
电视低俗内容的传播法分析——以干露露等“撒泼录像”事件为例
从传播法角度分析电视低俗内容制作与传播,对于从法律上规范电视媒体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人格权,净化信息传播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隐私支配权受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限制,公民行使隐私支配权不能突破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底线,更不能对抗公共利益需要.电视媒体具有公益性质,不仅要承担消极义务,还必须依法履行积极义务.依法维护信息传播秩序,是解决电视传播低俗化的基础性工程.
传播法、言论自由、隐私权、公共利益
G210(新闻学、新闻事业)
2013-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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