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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5322.2004.03.038

时事新闻的使用和保护

引用
@@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这条司法解释把时事新闻的使用纳入了司法保护的范畴,给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正确使用和保护时事新闻传播源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司法保障.

时事新闻、最高人民法院、著作权法第、新闻媒体、司法解释、司法保障、司法保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媒介传播、纠纷案件、法律依据、大众传播、从业人员、传播源、消息、审理、民事、范畴、采编

D92;G21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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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5322

65-1201/G2

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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