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于4月21日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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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于4月21日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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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朱FCE8基4月21日签署第3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共24条。颁布这个规定,是为了有效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行政处分、领导责任、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事故、负责人、玩忽职守罪、化学危险品、政府、依法追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行政法规、刑事责任、特种设备、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建筑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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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TP3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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