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0624.2004.12.018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方法与建议
@@ 1质量监督权限与责任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质量监督项目站管理办法>(质监[1999]3号)等有关规定,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对监理、设计、施工、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调阅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的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机电产品、金结制品、机械设备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责成采取措施纠正;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事故、检查、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监理、资质等级、依法追究、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徇私舞弊、行政处分、限期改正、文件、玩忽职守、通知、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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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512(水利工程施工)
200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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