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164/j.cnki.22-1062/c.2019.06.028
协作义务视角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附随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理论基础,受此影响,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也一直被定义为附随义务.但是这种定义方法忽视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独特的构造以及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特殊的结合关系,不仅损害了受许人的权益,更有悖于合同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应当以协作义务为视角重新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考察,进一步明确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内容,规范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特别是对于特许人的收益保证和推销辞令这两种颇具争议的信息披露行为,都可以从协作义务的角度赋予特许人特殊的披露规则,强化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的程度.同时,协作义务理论更为沉默性欺诈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适用提供了更为合理的理论基础.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协作义务
D923.6(中国法律)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教外司留[2015]311号;安徽财经大学校级科研一般项目ACKY1457
2019-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84-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