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投资合同解析——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为基础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认可了隐名股东的存在和地位,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据投资合同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义务和投资权益,投资协议据此成为显隐股东之间的关键合同.投资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投资权益,可将该权益的范围解释为股东自益权,但不应当包括共益权,显名股东行使共益权以不得恶意损害隐名股东利益为原则.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隐名股东、投资合同、投资权益
1
D913.991(法学各部门)
四川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启动项目2010SKQ20
2012-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04-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