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36/j.cnki.1008-3758.2021.03.013
整体评价视角下量的防卫过当的理论建构
认为超过正当防卫时间界限的情形完全不能成立(量的)防卫过当的传统观点,会限缩《刑法》第20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在防卫人实施了一连串反击行为的场合,应坚持整体评价防卫行为的原则.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出于连续的防卫意思实施的一体化防卫行为,明显超过防卫时间界限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构成量的防卫过当.量的防卫过当情形存在违法减少和责任减少的双重宽恕事由,具备防卫过当减免处罚的实质根据.基于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的特殊构造,只有后续行为单独造成重大损害时才成立量的防卫过当,其余情形则认定为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防卫不适时、量的防卫过当、整体评价、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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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资助项目
2021-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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