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936/j.cnki.1008-3758.2020.06.013
执行体制视野下我国参与分配制度之反思——兼与大陆法系参与分配制度相比较
我国和大陆法系参与分配制度因执行体制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运行样态.由于“个别式”执行体制阻断了执行机构了解债务人财产信息,因此大陆法系参与分配制度仅解决债务人特定财产的分配事宜,而不染指破产事务.非法人破产制度的阙如使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承担着准破产职能.然而,参与分配的执行制度属性注定了其无法同破产制度相等同,且参与分配制度的存在排挤了破产制度的适用.在维系我国“概括式”执行体制的前提下,单纯就参与分配制度进行内部修改仍无法克服其根本性缺陷.因而,可以考虑不再保留参与分配制度,转而实行全面的执行优先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
参与分配、“个别式”执行体制、“概括式”执行体制、执行优先主义、一般破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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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4BFX002
2020-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02-10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