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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936/j.cnki.1008-3758.2017.05.012

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理论基础

引用
《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为行政执法证据的刑诉运用提供了依据.理解适用该条文,不仅要关注现实必要性,还需论证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上的正当性.实体法层面,是因为行政、刑事法律的调整对象有交集,行政违法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差异,构成要件的认定可共通;程序法层面,是因为我国实行违法、犯罪二元追责机制,犯罪事实往往先从行政执法中探知,违法和犯罪竟合时刑事程序被前置;证据法层面,是因为证明资源的稀缺性和证据的客观关联性.行刑证据的衔接运用,是中国特色话题,在国外的一元追责机制及证据规则体系中,证据没有转换运用必要.法理正当性要迈向程序正当性,在构建和运用行刑证据衔接运用规则时,应注意证据衔接规则与行刑程序衔接机制的区分,公安司法机关要恪守程序正义底线,并注重当事人的司法权利保障.

行政执法证据、刑事证据、法理正当性

19

D915.3(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CET-13-0395

2017-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1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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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8-3758

21-1413/G4

19

201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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