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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诠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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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足以”并非表明该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而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对所生产、销售的食品性质提出的要求,因而仅生产而未销售的,也成立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既遂;主观上认识到他人将利用提供的服务实施犯罪,客观上也促进了他人犯罪实施的,根据中立行为帮助的理论,只要提供贷款、运输、邮寄、仓储、出租房屋等服务中立行为没有制造不被法所容许的危险,就不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共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竞合、共犯、中立行为

14

D924(中国法律)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2013-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5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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