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96.2010.06.024
商法教学与司法考试关系的调适
由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定位不同,因此在商法教学与司法考试之间必然存在着矛盾,在保持既有教学方针的基础上,结合司法考试对教学各环节进行适当的调整,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应该坚持的教学原则.根据司法考试的具体特点,商法课堂教学要做到课时分配合理化,适当增加公司法的课时;教学内容细致化,培养学生重视细节的能力;教学方法多元化,引入案例式教学法;考试形式灵活化,考查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
商法教学、司法考试
G642(高等教育)
2011-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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