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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096.2009.01.017

论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引用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遇到注重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兼顾司法的社会效果的二难选择.面对这样的难题,法官有时无所适从.究竟该如何处理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矛盾?对此,理论界有多种看法,本文在对理论界的三种主流观点分析批判的基础上,提出应该按照区别对待的思路,分别处理.即对于基层法官,尤其是乡土社会的基层法官来说,可以考虑采取社会效果优先的原则解决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问题,在审判中要更多地考虑审判的社会效果,甚至在必要的情况下为了审判的社会效果部分牺牲法律效果.而对于基本上不属于乡土社会的城市地区,可以考虑对于个别极其特殊的重大疑难案件采取同样的原则,其他案件严格依法审判.尽管本文提出的区别对待的划分标准比较粗糙,但是,对于这个复杂的问题,一刀切的处理方式显然是行不通的,区别对待应是我们解决这一社会变迁过程中的问题的出路.

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社会变迁

D924(中国法律)

2009-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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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096

21-1414/F

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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