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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098.2009.06.004

我国《刑法》对档案保护的新进展——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

引用
@@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档案信息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日益为人们所认知,对档案的非法获取和利用等违法犯罪现象也日益常见,为此,我国<刑法>逐步加大了对档案信息的保护力度.除了诸如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可能涉及档案的保护之外,1997年<刑法>还专门规定两个罪名来保护国有档案,即第329条规定的"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刑法》、档案保护、新进展、非法提供、个人信息、非法获取、criminal law、窃取国有档案罪、泄露国家秘密、档案信息、玩忽职守罪、罪名、社会进步、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经济发展、犯罪现象、1997年、转让、违法

D92;D63

2012-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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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与建设

1003-7098

32-1085/G2

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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