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098.2007.12.010
一样的违法设定两样惩处值得思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同条第二款又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违法行为、档案法、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直接责任人员、责令赔偿损失、主管部门、政府、行政处分、县级、国家、档案馆、销毁、伪造、损毁、警告、罚款、抄录
D92;G27
2012-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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