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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监督检查的制度定位与立法完善——以《档案法》第四十二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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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监督检查制度是《档案法》修订后新增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档案监督检查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检查,具有外部性、独立性、强制性、专业性特征,区别于档案行政监督、档案执法监督、档案行政调查等.档案监督检查制度具有三重功能,即实现档案法治、保障档案安全与促进档案利用.《档案法》第四十二条构成了档案监督检查制度的主干内容,但在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的规定上留有立法缺憾,不符合档案监督检查的制度定位.对此,应从三方面予以相应完善:一是赋予基层主体档案监督检查权,二是拓宽档案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三是增加档案监督检查事项的概括性规定.

档案监督检查、档案安全、档案法治、档案利用

D912.16(法学各部门)

湖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020z067

2022-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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