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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方式保管"与"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电子文件证据效力保障: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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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电子文件与电子证据互为背景、一体两面.调查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档案管理方式保管"与"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两项为审判依据的裁判文书,解读所涉及电子证据的采信依据与未采信原因,指出当前"档案管理方式保管"与"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电子文件证据效力的发挥在"内容覆盖"与"形式规格"方面存在障碍.从全链可控、规范保管、属性转化、多方协同四个方面为实施"司法可认证"的电子文件管理提供建议,包括:多款项形成证明合力,"源头"管控便于审查认定,列明清单助力司法理解,认证指引助推证据采信.以期为机构电子文件证据效力的提升提供有益参考,辅助其合理避免纠纷、应对诉讼风险.

电子文件、证据效力、档案管理方式、电子证据、电子数据

G270.7(档案学、档案事业)

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山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2022-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7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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