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块链存证的制度价值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赋权试行以防篡改技术保证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的机制.该机制集中表现为区块链存证,其构成要件可具体分解为“技术上防篡改”“法律上可证实”.新时代三家互联网法院积极主导相关探索,累积了有益的经验.然而,严格对标法定构成要件,不难发现当前实践做法在满足“法律上可证实”要件方面仍有实质缺陷.应当肯定的是,当前实践做法也获得了超预想的收获.面向未来,我国应当引进前端控制、司法推定、不利自认和补强佐证等配套措施,促使建成正式的法律制度.这一由科技创新到制度创新的做法,形成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通用范式.
区块链、存证、电子证据、互联网法院、国家治理现代化
G270.7(档案学、档案事业)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CFX036
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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