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3627.2010.02.009
《信息公开条例》对档案信息服务的影响及对策
@@ 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档案馆、信息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组织获取、提供便利、设施、设备、国家、公民、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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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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