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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458.2023.04.022

公法权利视角下的档案利用权研究

引用
《档案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档案利用权,为档案利用打开了新的视野.在档案利用法律关系中,档案馆的性质影响到档案利用权的性质确定.在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中,档案馆可以认定为公法人,具有行政法上公物的法律性质;档案利用者可以分为公共组织的单位和作为私主体的单位与个人,前者的档案利用权属于作为公务利用,而后者的档案利用权具有主观公权利属性.当档案利用主体认为其利用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投诉、复议和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公法权利、公法人、档案利用权、公物利用、保障机制

D912.1;G270;G610

上海市档案局档案科技研究项目

2023-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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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458

41-1216/G2

2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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