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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458.2014.05.025

公文格式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项目不可取消——与郑彦离先生商榷

引用
郑彦离先生《格式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项目应该取消》一文针对新规定中的公文格式项目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有无必要设置进行探讨,郑先生认为不需设“印发机关”项目,也不需标“印发日期”.笔者与郑彦离先生持不同观点,认为公文格式中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项目具有实际作用,不可取消.

公文格式、印发机关、印发日期、标注规则

H15;H05

2014-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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