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458.2014.03.025
论《条例》中印章使用规定的不切性——基于文本表述、强制属性、司法判定的角度
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文本表述、党政机关公文的强制属性和伪造公文的司法判定等多个角度,分析无发文机关署名公文、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不加盖印章情形的不切性,并从历次规定中申明会议纪要不属党政机关公文的主张.借鉴我国台湾的公文程式规定,着眼党政机关公文的多重属性,提出党政机关加盖印章应该成为铁律上升为国家法规.
机关公文、印章、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G25;H00
2014-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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